长沙市城市基础设施规划发展协会五项制度
为了把协会办成一个管理规范、制度健全、决策民主、事业兴旺的市级协会,特制定以下五项制度。
一、民主决策制度
(一)根据本会章程规定,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本会的重大事项须经会员大会决定,会员大会闭会期间,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研究决定。
(二)本会人事任免:理事会理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会员大会闭会期间,理事会理事的增补、撤换或罢免,由常务理事会表决确定。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副秘书长由秘书长提名、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后聘任。
常务理事的增补、撤换或罢免,由理事会表决确定。
理事长、副理事长的增补、撤换或罢免,由理事会表决确定。
本会工作人员的聘用、解聘,由秘书长批准。
专门工作机构的主要负责人由秘书长提名、理事或常务理
会表决通过。 |
(三)外出考察或参加会议: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秘书长、副秘书长因本会工作外出考察,凡费用由协会支付的,须经秘书长同意,报理事长批准。考察后必须写出考察情况向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报告。
专职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与本会工作相关的会议与考察,须经由本会办事机构负责人同意,报秘书长批准。考察后必须写出考察情况向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报告。
(四)课题研究或事业发展项目:为了发展本会的事业,开立课题研究或开办事业实体项目,事先必须有可行性论证调查报告和费用预算。
投资在 2 万元以上的项目,须经常务理事会讨论确定后方能进行。
(五)修改章程:本会章程是开展工作的依据。修改章程时,由本会办事机构报请业务主管部门、社团登记机关批准,并将章程修改草案交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后,方能生效。
(六)修改本会五项制度:本会五项制度是确保本会工作正常、有序、持续、健康发展的保障。因形势发展和实际工作需要应当修改时,由本会办事机构将草案交理事会批准后,方能生效。
(七)活动组织:本会组织论文评选等活动,要认真组成工作班子,重大的竞争性评选活动,还需聘请公证人员公证。
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一)凡召开会员大会、修改章程、变更等重大事项,必须提前十天写出报告,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进行,并邀请上级领导和有关部门领导现场指导。
(二)办事业、实体,事先写出报告,经上级管理机关批准,办齐有关证照,方可开业。
(三)本会办事机构应当及时向理事会或会员大会进行年度工作总结和财务报告,提出下一年度的工作计划,经审议通过后,报告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
三、接受捐赠、赞助公示制度
(一)本会收取会费和会员单位及社会各界的捐赠,对捐赠的单位和个人,在年终工作总结大会上和理事会或会员大会上公布并致谢。
(二)本会组织开展专项活动,鼓励会员单位和社会各界赞助。凡赞助的专项经费必须用于专项活动,并邀请赞助单位及相关部门对经费开支进行监督。对赞助较多的单位可以约定以赞助单位名称命名该项活动,事后将活动情况向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汇报,同时在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上报告情况,并向赞助单位致谢。
(三)本会工作人员代表本会参加其它社团及国外科技组织的有关活动,接受捐赠属本会所有,必须交回本会。赠给个人的财物,价值在 500 元以上的,应报告本会领导研究,视情况处理。
四、考核奖惩制度
(一)个人会员、单位会员必须严格遵守本会章程和五项制度,履行好权利和义务,积极参与本会活动,支持配合本会工作,对热爱本会、支持本会工作成绩突出和贡献卓著的,本会应予表彰奖励。
(二)本会设立“先进单位(团体)会员 ” 、“先进个人会员”奖、每年评选一次,对获奖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证书和一定数额的奖金。
(三)对不关心本会的发展,长期不参加本会的工作与活动,不配合本会工作的,应给予批评和教育;屡教不改的取消会员资格、撤销或罢免其在本会的职务。
对玩忽职守,给本会工作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或带来重大经济损失的,应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赔偿损失或撤换、罢免,直至追究相关责任。
五、财务管理制度
(一)本会财务工作必须严格遵守会计法,自觉接受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监督管理,坚持开支管理、勤俭节约的原则,切实管好、用好各项经费。
(二)做好收取会费的工作。会员交纳会费标准,按民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单位会员每年按 1500 元交纳,个人会员入会后,按每人 100 元交纳终身会费。团体会费交纳时间:每年 10 月底以前,一次交齐。
(三)本会经费使用范围
1 、办公费 ;
2 、召开会议或者举办活动的经费;
3 、友好往来活动经费;
4 、举办刊物、编印书籍所需的稿费、编辑费、印刷费等;
5 、工作人员工资及福利开支;
6 、设备添置费;
7 、差旅费及其它经费。
(四)本会坚持民主理财。由秘书长聘请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建立财务收支帐目。经费开支情况,每年向常务理事会通报,并以书面形式向理事会报告。
费用报销须经秘书长签字、会计审核、出纳兑现。
五千元以上的开支项目,须经会长批准。
5 万元以上的重大开支项目,须经常务理事会批准方可实行。
(五)本会财务状况每年向会员大会报告一次。
2004 年 9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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